貴陽市一市民典當百萬房產(chǎn) 未能還款被告上法庭
典當行成為中小企業(yè)、普通百姓融資借貸的重要手段之一。多次催收無果后,2015年12月,典當公司將阿虎告到云巖區(qū)法院,索要當金100萬元,利息和綜合費5000元,以及違約金105萬(從2015年5月至12月,每日0.5%)。
云巖區(qū)法院民二庭吳喜圓法官
典當以其短期性、靈活性和手續(xù)便捷性等特點,近年來成為中小企業(yè)、普通百姓融資借貸的重要手段之一。但是,由于典當不同于常見的質(zhì)押、抵押行為,大多數(shù)人對典當?shù)囊?guī)則不甚了解,在典當?shù)倪^程中,常常發(fā)生各類法律糾紛,給典當雙方都造成了損失,給自身也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。
抵押房產(chǎn)典當100萬
貴陽人阿虎在做生意。2014年底,阿虎缺少周轉(zhuǎn)資金,便想到了向貴陽一典當公司借錢救急。
2014年12月中旬,阿虎和典當公司簽訂典當(抵押)借款合同,合同期限為1年。
雙方約定:阿虎以貴陽市南明區(qū)一商鋪作為抵押物,向典當公司借款100萬元,典當期限為6個月。典當期內(nèi),阿虎每月向典當行支付,當金利率0.4%,綜合服務費2.6%(即每月3萬元),當期屆滿時,阿虎應當及時辦理續(xù)當或贖當。
超過5日,不贖當也不續(xù)當,視為絕當。典當行有權(quán)自行委托拍賣行對抵押物進行拍賣,并收取每日0.5%的違約金。
合同簽訂后,雙方辦理了房屋他項權(quán)證。三天后,扣掉典當行當月綜合服務費,阿虎收取了典當行的97.4萬元當金和當票。
典當公司狀告借款人
之后,阿虎辦理了4次續(xù)當手續(xù),每月支付當金利息,綜合費3萬元。2015年5月,阿虎表示已無力支付。
多次催收無果后,2015年12月,典當公司將阿虎告到云巖區(qū)法院,索要當金100萬元,利息和綜合費5000元,以及違約金105萬(從2015年5月至12月,每日0.5%)。并指出,阿虎抵押典當?shù)姆慨a(chǎn)已絕當,由典當行依法委托拍賣,拍賣款儔用于償還典當行墊付的訴訟費、律師費、拍賣費等相關(guān)費用,及當期內(nèi)欠付的利息、綜合費、違約金和本金。
典當金利息律師費全付
法院認為,雙方根據(jù)合同約定,辦理房屋他項權(quán)證抵押登記,并出具當票,雙方典當法律關(guān)系成立。阿虎應當按約定支付當金利息、償還本金。
典當綜合費在合同成立之日尚未發(fā)生,典當行預先扣除綜合費用2.6萬元不合理,因此,阿虎實際取得的當金應為97.4萬元。
2015年5月后,阿虎未再按照合同約定續(xù)當,視為絕當。
雙方合同約定,在絕當后,典當行有權(quán)自行委托拍賣。處理絕當房產(chǎn)期內(nèi),典當行有權(quán)收取違約金。但每日0.5%的違約金,計算標準過高,應按年利率24%收取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。雖然合同及《典當管理辦法》對典當行委托拍賣的期限沒有規(guī)定,但為了防止損失擴大,有必要合理限定。典當行在明知道阿虎不還款的情況下,未及時委托拍賣,導致?lián)p失有所擴大,故法院酌情確定了履行屆滿期限。屆滿之后造成的損失,由原告自負。
法院判決,阿虎償還當金97.4萬元,支付違約金13.45萬元。典當行對阿虎的商鋪折價或拍賣、變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(yōu)先受償權(quán)。訴訟費、律師費、拍賣費等相關(guān)費用由阿虎承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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